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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官网6月水土保持的Q

发表时间:2024-02-12 05:11:43 来源:服务项目

  不属于。防洪法中规定: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不属于蓄滞洪区。

  我想问下根据最新的三定方案农灌退水是那个部门的职责?还有根据最新的三定方案水利部门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在灌区方面如何划分,水利部门是否只负责斗渠以上灌区的管理工作。

  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基础设施,灌区内灌溉和排水体系通常是并存的,有灌就有排,两者相互协调运行,共同构成完整的灌区水利工程系统,因此,水利部门不仅有农田灌溉供水的职责,同时也有农田排(退)水的职责。

  按照中央编办批复的水利部最新三定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即水利部门负责大中型灌区斗渠以上骨干灌排工程的改造建设与管理。通常情况,大中型灌区灌排工程设施采取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方式,斗渠以上骨干灌排工程由国家投资兴建且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成立灌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斗渠以下灌区田间工程根据投资情况可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户等负责运行管理。

  麻烦问一下河长制激励资金能够适用于支付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费和河长制公示牌制作吗?《河长制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等”前没明确,我们宁夏基层几个县都在问这样的一个问题,烦请河湖管理司有关人员在百忙之中明确答复一下,以解基层之疑惑。

  2019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9﹞20号),决定对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5个省(自治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予以督查激励,2019年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各予以50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水利部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奖励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研究提出经费使用方向。

  建立“一河一档”、编制“一河一策”,以及制作河长制公示牌,属于河长制基础工作。建议根据激励省份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研究提出的具体经费使用方向使用激励资金,严格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我是县级水保工作人员,从财政部门申请到水土保持监测经费,主要能够适用于哪些开支?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规定:“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监测工作。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数据采集与汇总、成果分析评价与报送等工作,具体承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管重点监测和水土保持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和纠纷仲裁监测等工作。”

  从上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可知,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

  2.县级行政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评价,并协助配合上级监测机构开展重点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县级行政区内包括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性监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以及生态脆弱地区、禁止开垦陡坡地、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等区域监测在内的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有关文件均提出了“河道”的概念,但对河道没明确的定义,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请问从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角度,如何鉴定河道?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列举方式对河道作出了定义。根据该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水政〔1992〕7号),其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的表述亦采用了列举方式:“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此外,水利部对《河道管理条例》的适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解释,其中《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水政法〔2002〕408号)规定,“河道”是“行洪输水的通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

  综上,现行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对何谓河道有原则性规定,但尚无定量的标准,特别是其下限不明确。具体操作层面宜由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具体把握。如您需获知某河道的分级及管理范围等事项,建议咨询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您好,2014年5月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件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后续各省市也相继发布了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基本都明确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现咨询如下:对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以发电为主的非公益项目),水库淹没区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我区中等专业学校于2010年9月开工,2015年11月完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现在准备在原来停车场位置建设风雨操场项目,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米,准备在市发改委立项。有两个疑问想请教:1、该学校已于3年前建成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否不需要再进行补办水土保持方案?仅对本次立项的风雨操场项目进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表即可吗?2、根据财综[2014]8号文,该项目现属于免征水保费,那么已建成的区域要不要补交水保补偿费?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中等专业学校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可不要求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同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您提到风雨操场项目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米的情况,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根据教育部意见,属于学校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中等专业学校项目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不需补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请问[2003]67号《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露天煤矿排土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吗?如果适用,能做为预算、结算的编制依据吗?谢谢!

  您提到的《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可作为露天煤矿排土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编制预算、结算的参考。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你好,请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中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基础设施。上述二个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