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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表时间:2024-01-22 13:21:01 来源:行业新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邀请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等专业专家参加。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并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现场评定工作程序进行监督。

  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详见附件)提及的18个类别共73个项目。

  1.现场评定工作,应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

  2.检查部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填写《记录表》并封存,严守保密规定和廉洁纪律。现场评定时,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将《记录表》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记录表》的项目名称、内容和方法、检查部位等及时开展现场评定,或监督受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过程中,发现《记录表》中随机确定检查部位以外的其他部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予以记录并判定。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受托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现场评定后的《记录表》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结论负责。

  原则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检查部位的人员不得参与现场评定工作。

  除全部检查以外的其他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一)开展现场评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人员或受托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备所需资料和设施设备。

  (二)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其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可参照本规则开展。

  (四)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再次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主要有一定的问题复核后,再按照本规则重新评定。

  (五)现场评定人员应制作现场评定工作签到表,并对现场评定情况拍照摄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六)本规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