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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备自主检验报备承受公告

发表时间:2024-02-21 12:12:42 来源:行业新闻

  依据《国务院关于撤销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议》(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过后监管标准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备自主检验的告诉》(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告诉》(办水保〔2019〕172号)的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我部承受了10个出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备自主检验的报备。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4日。

  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辽宁省沈阳市、锦州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吉林省松原市、四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