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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05 23:09:34 来源:科技创新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规院,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新力新源开发公司,电网公司,中电投,成套局,物资局,机械局,国调中心: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真实的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公司筹建机构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协议,凡没有公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审查和转报。

  第六条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组建公司。有关投资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有关协议或合同及时注入资本金,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将批准公司设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等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备案。

  第八条扩建、改建或滚动开发的大、中型电源项目,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均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均无变化的,一般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五)组织编制和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组织设计招标并签订设计合同;

  (二)负责征地、租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赔偿及工程现场“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监造、调试等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

  (八)编制工程项目开工计划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

  (九)国家批复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落实八项开工条件,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三)每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投资完成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和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设审批单位批准;

  (五)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的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组织机组的启动、试运和投产验收;

  (十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组织机组的试生产和性能考核;

  (三)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报批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按计划和调度要求发电;

  (四)向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和物价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及核定电价的有关资料,按时申报上网电价的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职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和公司负债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比选优化和设备选型;

  ——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组织设计、设备选厂和监造、施工、监理、调试等招投标;

  ——按“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自行设立内部机构;

  ——按“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低劣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处罚直到清退;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其职权主要是召集董事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和生产运行的实践经验,担任过电力建设项目或生产运行的高级管理职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的法律和法规,自觉执行电力行业颁布的法规和标准、定额等,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按照“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要求,认真落实控制工程造价的86条措施,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公司(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公司筹建机构)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负全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应第三章所述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项目法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外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外资金融机构的要求,对第二十条中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

  (一)建设项目法人已成立,项目组织的管理机构已经健全,总经理已经过项目法人责任制培训并到位,具备承担本职工作的条件;

  (三)资本金已注入,并符合资本金注入规定(注入期限、分期注入比例等),项目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利用外资项目的国外贷款合同已生效,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已落实;

  (八)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图纸已经过会审,第一批可保证连续施工的图纸已交付,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立项前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监造、设备成套、工程承包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自行管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也可通过招标委托有资格的法人承包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设备成套单位进行设备成套,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监造。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公司应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

  (六)审批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以及不足上述容量但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审批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项目的接入系统设计;

  (八)审批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

  (十)编制300MW、600MW及以上各类机组的参考设计;制订限额设计实施细则;检查控制造价措施的实施;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细则,支持、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到位;

  (十三)培育、完善、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监督、指导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监造、设备等招投标工作;

  (五)审批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300MW以下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审批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

  (六)审批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300MW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参加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项目、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十)分类汇总本区域内各公司报送的(按行业管理口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资金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报告、月度投资完成报表、年度投资完成报表和资金报表等;

  (十四)与公司签订上网协议、调度协议和购电合同,并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计划对上网机组进行调度;

  (十七)根据电源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建设,保证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同步进行;

  (十八)及时转发电力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定额等,使项目法人能及时了解电力行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依照国家干部管理规定,建立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包括:任期期中、任期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解聘、辞职、离退休)。

  第三十三条建立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考核机制,电力工业部对考核情况每年在全国进行一次公告。考核的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