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科技创新
最新!十四则水土保持有关问题咨询与官方答复(水利部官网201903)

发表时间:2024-03-22 18:11:19 来源:科技创新

  原标题:最新!十四则水土保持有关问题咨询与官方答复(水利部官网201903)

  去年下发了新标准颁布的通知,于2019年4月1日实施,目前只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出版,仍有另外三个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出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没有出版,目前马上临近新标准实施日期,不知另外三个标准何时可以正式出版,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监测与评价标准关系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出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三项标准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经与中国计划出版社沟通,这三项标准均未出版。部分标准出版较晚的问题大多是与标准主编沟通的事项较多,造成排版印刷的时间较晚。该社还表示,标准出版晚于出版实施日期属于正常,一般不晚于实施日期后半个月,请等待一段时间后再去购买。如一段时间后还不能购买,请与中国计划出版社联系。联系电话。

  问题:1、水保[2017]365号中要求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这个第三方机构编制报告的费用在编制水保方案投资时应怎么计列;

  2、参考部里审批的一些水保方案投资,好多都在独立费用中计列一笔竣工验收费,现行水总{2003}67号文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无此项费用,是不是能够理解为竣工验收费就是包含了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列费用;

  1.关于第一个问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费用应计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中。

  2.关于第二个问题:现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中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但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因此在新的编制规定未颁布前,可在独立费用中单独计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包含第三方机构费用。

  3.关于第三个问题,新修编的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已基本完成,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领导好!我是基层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在有个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是水务局,建设内容从山丘区水库到城区水厂供水的管道铺设,铺设方式为地下埋设,还包括一些水工程建筑物,这样的一种情况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呢?如果要征收的话,按照征占地面积(包含临时占地)计算,是否把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扣除?非常感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山丘区水库到城市水厂的供水管道项目不属于以上免征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的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关于“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我查询部里以前的答复,指出审批核准时确定的生产建设位于水土流失区的需要编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发现审批核准文件里没明确(比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河道治理工程),如果一刀切的要求只要有扰动土就的就编报方案(或表),那么是否扩大了范围。这对于基层水保部门一直是个困惑。希望部里能帮助解答2个问题:

  2.能否列出清单明确具体什么样的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反过来讲,什么样的项目不需要编报? 谢谢。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建设过程中没有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领导,请问:我区山区开发建设项目备案证上几千亩甚至有上万亩,而土地证上只有几十亩、上百亩,土建也只有几十亩,如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开发建设的面积还征收吗?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山区开发旅游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面积。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规定,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建设单位自己可以作为验收单位么?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附则第二条明确,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任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生产建设单位不能作为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一个立项中分三个地块,只做了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每个地块均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因开工时间不同,部分地块优先开工优先完工,想提前验收,请问可以先写一份已完工部分的验收报告吗?格式是怎样?

  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可以分开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报告的内容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我们在审批某医院(在建)的水保方案时,针对送审稿中存在9万方弃方去向不明且无支撑依据的问题,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在报批稿中补充了与某高速公路项目签署的弃方综合利用协议,明确了9万方弃方运往对方作为填方使用,并在报告中介绍了对方项目基本情况和水保方案审批情况。我们审核后认为构成合理合法的证据链,做出了同意许可的决定,出批复。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却提出弃方没有确定的位置,可能造成随意乱堆乱放,同时影响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请教:主管部门的说法是否合理?我们认为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如果未按批复确定的弃方地点弃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即可。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鼓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进行综合利用。因此,您提到的在行政审批中,将协议作为废弃土石方综合利用的支撑依据在原则上是可行的,但要在协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明确废弃土石方综合利用的地点、方式、时间等要素,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建议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部门和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线路地点未设立自然保护区,但项目开工建设时线米经过了后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时未把高速公路情况纳入到规划内。现在建设单位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请问这个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缓冲区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

  您提到的“高速公路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缓冲区问题”涉及道路选址选线,请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所穿越自然湿地保护区的行政主任部门咨询。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应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要求执行。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您好,我是基层水保工作人员,属地内有企业在以前建设期间未做水保方案、未缴纳水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理解为此条只是告知投产2年以上的项目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并未提到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请问最多可以要求竣工投产多久的项目,让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感谢!!!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从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再要求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审判庭属于公益性的项目,那么请问领导这类项目属于免征项目吗?我们也拿不准,望领导帮忙解释一下!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六类公益性工程项目。因此,您提到的法院审判庭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国土部门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包含宅基地拆迁复垦区和居民集中安置区,居民集中安置区的地块已在发改或规划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宅基地复垦这块直接纳入国土部门的土地置换指标,没有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宅基地复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宅基地复垦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你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何时能出台?

  1、在没出台前,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按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是否可以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表须由从事水保的高级工程师签字并实行终身负责制,不要进行审查审批,即来即办。

  2、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专家能否聘请有关水利、交通、规划有关行业的事业单位相关职称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进行方案的审查。

  您所咨询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仍在修改完善中,将于近期出台。因此,在该文件正式出台前,您所提出的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聘请应当沿用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这条法律完全定应该是适用指已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那如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违法行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五条规定还是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呢?

  对于您提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理。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限期补办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弃渣处置完成前做好临时防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活动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