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发表时间:2023-12-20 07:01:32 来源:斯诺克今晚在线直播球迷网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任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根据验收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后,形成本处室意见由主管局长签名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核;由主管厅领导签发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本处室(本单位)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做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政水资源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面的I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做全面监督检查。

  1、受理需要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来全面审查,决定是不是给予验收。

  2、承办人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的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可以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可以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上的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1、凡是县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均应当向县提出验收申请。

  2、县办公室收到关于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设施申请后,转厅水土保持监督站。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来审查,并根据下列不一样的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