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23-11-26 04:08:47 来源:斯诺克今晚在线直播

  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水土保持情况和《办法》有关内容,现就《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22〕1号)解读如下: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会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生产力下降等问题,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盐城市主要是冲积平原,土壤易受降水冲刷发生水土流失。由于社会经济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大量生产建设项目的施工,如不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护和监管措施,水土流失将会带来五个方面明显问题:一是水力侵蚀带走大量的土壤颗粒,使土层变薄甚至消失,导致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数量减少;二是水土流失改变了土壤成份,土壤中营养的东西被径流带走,导致土壤综合生产能力降低;三是流失的泥沙淤积河道,导致河湖防洪和蓄水能力变弱;四是土壤中残存的农药和化肥等面源污染物质通过径流进入水体,导致水质恶化;五是城镇建设扰动地表土层后缺少有效防护,造成扬尘和地下管网淤塞,加剧了雾霾天气和城镇内涝的危害程度。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对实现水土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和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安排,市水利局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先后赴扬州及我市大丰区、响水县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并组织召开《办法》起草专家咨询会,于2021年7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在“盐城市水利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对有关内容做修改完善。市司法局对《办法》(送审稿)审核后,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了通过审核意见。

  《办法》共32条,第1-1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度依据、实施范围、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职责;第13-23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体制,水土保持预防、治理等具体措施办法;第24-29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验收、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要求;第30-31条就水行政处罚委托事项作了规定;第32条明确了实施时间。

  关于水土保持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水行政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管、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同时,第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第六条对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关于水土保持规划。《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的最终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关于水土保持预防。《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取土、挖砂等活动的管理,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关于水土保持审批。《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一要依法履职。《办法》从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等多方面,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规定,理清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履职尽责,真正将水土保持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二要广泛宣传。着力宣传水土保持在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新成效、新进展、新经验,充分反映水土保持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三要协调推进。水土保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努力形成党政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以及《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办法》明确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农村河道、小流域或镇村为单元,大力推进生态河道建设;城市管理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增加雨水渗滞、集蓄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等生态红线范围内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5、生产建设项目是不是都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有什么评价要求。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水平能力的机构进行水土流失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任部门。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办法》进一步明确监测单位要依据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结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6、如果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不落实,监测监理单位数据造假等问题发生,我们水利部门如何惩戒。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将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方案编制单位、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水土保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纳入水土保持信用系统。

  《办法》第八条精确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加强水土保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充分的发挥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促进水土保持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办水保[2020]160号),《办法》在第二十八条提出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充分的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