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

发表时间:2023-11-30 16:32:27 来源:斯诺克今晚在线直播

  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依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结合本工程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是本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处理工程建设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承担所承办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的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协助项目法人负责承办项目及所辖监测分站项目的建设管理。监测分站配合总站做好本站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将所承办项目建设的联系人名单上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九条本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等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合同约定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要加强自检自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设备供货单位应具备设备供货资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和材料,对所供应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合同严控工期,确保项目建设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和软件等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及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本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二十条本工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建立基建帐户,做到专门设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控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负责年度建设规划申报,并落实中央下达的资本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总站按照年度建设规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及时拨入项目法人单位专用基建账户。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才能开始相应项目的建设;逾期不能落实的,项目法人有权缓建相应项目。

  第二十三条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和监测分站应积极努力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本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完成各类报表的填报和报送。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批准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概算、资金应用限制范围,不得挪用、拆借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工程的建设情况做监督检查,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本工程验收分为单项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

  单项验收是指针对单个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单项验收成果一定要具有可独立运行的条件。

  初步验收是指对流域机构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或监测分站建设工程的验收。初步验收成果一定要具有可进行网络系统集成和进行水土流失试验观测的条件。

  竣工验收是指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部建设完成,网络集成调试完毕,具备了投入生产运行的条件。

  3、被验收单位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做好项目资产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应将固定资产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与管理。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用书报名时间证书领取成绩查询注册查询准考证打印历年真题模拟试题考试大纲复习资料经验分享

  政策解析考试试题报考条件报名入口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信息社区报考指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更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代表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别的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