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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1-04 21:24:36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认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形成水土流失的出产建造项目,出产建筑规划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分批阅,并依照经赞同的水土保持计划,采纳水土流失防备和处理方法。没有才能编制水土保持计划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技能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计划应当包含水土流失防备和处理的规划、方针、方法和出资等内容。水土保持计划经赞同后,出产建造项目的地址、规划呈现严重改变的,应当弥补或许修正水土保持计划并报原批阅机关赞同。水土保持计划施行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法需求作出严重改变的,应当经原批阅机关赞同。出产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的编制和批阅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分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则: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建筑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公司,其环境影响陈述书中的水土保持计划,有必要先经水行政主任部分检查赞同; 建造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备竣工检验,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分参与并签署定见。

  《开发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编报批阅处理规则》(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修订)第二条 凡从事有或许形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筑规划企业和个人,有必要编报水土保持计划。其间,批阅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陈述前完结水土保持计划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陈述前完结水土保持计划报批手续;存案制项目,在处理存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结水土保持计划报批手续。经赞同的水土保持计划应当归入下阶段规划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