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12 05:10:21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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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2〕952号)等规定,并结合近3年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实际情况,以及现阶段纾企解困的总体要求,现就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一)此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