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试行)的告诉

发表时间:2024-03-04 22:23:03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变革委、物价局,财务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务部、国家开展变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运用处理办法的告诉》(财综[2014]8号)等规则,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六)在天然地理环境类似的区域,对中心和当地企业不可以拟定轻视性收费规范。

  (一)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区域每平方米不超越2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区域每平方米不超越2.2元,西部区域每平方米不超越2.5元。

  (二)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详细收费规范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挖掘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依照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依据油、气出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出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越2000平方米核算;对丛式井每添加一口井,添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越400平方米核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越2元。各地在核定详细收费规范时,应充沛评价危害程度,对出产技术先进、处理上的水准较高、生态环境管理投入较大的资源挖掘企业,在核定收费规范时应依照从低准则拟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依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详细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分、财务部分会同水行政主任部分依据本地实在的状况拟定。

  三、县级以上当地水行政主任部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并运用省级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收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明显方位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规模等内容做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履行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并自觉承受价格、财务、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任部分的监督查看。各级价格主管部分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则自本告诉印发之日起履行,试行两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告诉规则拟定详细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报国家开展变革委、财务部、水利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