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出台 试行2年

发表时间:2024-03-27 01:29:35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东南网1月9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 通讯员 程飞)近来,记者从省物价局得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规范。自2014年12月31日起履行,试行2年。告诉规则,凡开办出产建造项目或从事其他出产建造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备、地貌植被,下降或损失水土保持功用的出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按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规模之内。

  属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按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挖掘期间,按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依据取土、挖砂、采石量,依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排放抛弃土、石、渣的,依据土、石、渣量,依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归于以下状况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建造公益性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备、孤儿院等工程建造项目的;农人依法使用乡村集体土地新(翻)建自用住宅的;展开小型农田水利设备建造、田间土地整治建造和乡村会集供水工程建造的;建造保证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备项目的;建造军事设备的;依照水土保持规划展开水土流失管理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