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docx

发表时间:2024-03-31 06:43:26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附录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介绍到县级)、 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廿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 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 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肝石、尾矿)场数量。 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己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 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 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 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资 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 1. 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4.1.3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 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 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4.4.1 4.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贵任范国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舍 4.4.1 4.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贵任范国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舍 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EI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 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LI,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 标计算表)。 3.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图内的新増水土流失应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靛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塩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 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E 50434的规定。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匸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 设置、弃士(渣、灰、砰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 工程的评价结论。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会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 土流失主要危害。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及形式、布设位置、 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 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L程措施统计拦挡措 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 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匸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 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 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不是满足水土保持 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 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表1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流域管理机构 涉及省(市、区) XX省 涉及地市或个数 涉及县或个数 项目规模 总投资(万元) 土建投资(万元) 动工时间 完工时间 设计水平年 工程占弛(成) 永久占地(hm>) 临时占地(hm:) 上石方量(万虻) 挖方 填方 借方 余(弃)方 重点防治区名称 地貌类型 水上保持区划 土壊侵蚀类型 土壊侵蚀强度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 容许土壊流失量[t/(km-a)] 土壤流失预测总量<t) 新增土增流失量<t)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 級 防治目标 水上流失治理度(” 上增流失控制比 渣土挡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偵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防治措施及工程量 1: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投资(万元)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独立费用(万元) 监理费(万元) 监理费(万元) 补偿费(万元〉 分省措施费(万元) 分省补偿费 方案编制单位 建筑设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編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 话 传真 传真 电了邮箱 电子邮箱 注:1 .动丄时间为施工准备期开始时间。 水土保持区划应填写《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中的一级区。 防治指标应填写设计水平年时的综合指标值。 防治措施及匸程量指建设期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如工程措施中墳写拦挡的措 施量、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植物措 施中填写林草措施面积;临时措施中填写临时拦挡措施量、排水措施长度、临 时苫盖面积。 水土保持投资均指建设期的投资。 2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 关规定,并应有项日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4.2.1第2歆 1) 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宜、竖向布瓮等。 存在依托关系的工程应讷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 2) 供电、给排水、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第9款 生产过程中弃土的来源、数至、类别(石、渣、灰、歼石、尾矿)。 4.2.4的有关法律法规 1图件:项目总体布瓮图、工程平面布竈图,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平、纵断面 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占地:按项目组成和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 总占地表;相关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 3 土石方平街: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 2.2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4.2.1条第3款 1) 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直、数量、占地面积等; 2) 施工道路布设位直、长度、宽度、占地面枳等; 3) 施工水源、电源,供水供电工程布瓮、占地面积等; 4) 取土量、取土场的位直地形占地面积; 5) 弃土场的位宜、地形、容量、弃土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下游重妥设施、 居民点等 6) 水保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拔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方法和工艺。 4.2.4的有关规定同上 2.3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4.2.1条第4款 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类型,并现场复核。 2.4 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本项日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 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 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4.2.1条第5款 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笈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 方(说明去向)主和讷运情况。 4.2.4的有关规定同上 2-5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4.2.1条第6款 拆迁(移民)安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直的规模、安 養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2.6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 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4.2.1条第8软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 段工程进度安排。 2.7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和第4.2.8条的规定。 4.2.5条第1款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壌及植被,并符合下 列规定: 1) 地形地貌讷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 的地面坡度、商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 2) 地质诩查内容主妥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 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讷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 等于1()°C枳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 雨季时段,风李吋段及放大冻土深度等; 4) 水文讷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 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治)道的弃渣场应讷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 流量及防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5) 土壤讷查内容应色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壊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 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 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怙 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 4.2.8条规定 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 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 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 分布图。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士保持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 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1主体工程选址(残)应避让下列区域: 1水土流先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全国水土保持喉测网络中的水土保符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 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4.3.12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衰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时主 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讷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結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結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砰石、尾矿)场设直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代、数堂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 价结论。己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 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 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 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高、路堑在保证边 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釆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車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 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表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塚跨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車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董;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宜 釆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釆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 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宣。 2) 裁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級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級。 3) 宜布设雨洪集若、沉沙设施。 4) 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百分点。 4.2.5条第3款 3水土保持敏感区讷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至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俱区、自然保护区、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 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直关系。 4.3.12同上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 4.3.5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2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妾求。 4.3.12同上 3-2.3 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6工程土石方平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挖境数童应符合靛优化原则; 2 土石方讷运应符合节点透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3余方应首先孝虑综合利用; 4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 第3.2.7条第5款和第7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 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 和临时占地敷主。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7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 32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 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应综合考虑取土(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 3.2.5弃土(石、渣、灰、砰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 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4.3.8弃土(石、渣、灰、幵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 3.2.6条的规定 3.2.5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鬱响的区域设 置弃土(石、渣、灰、幵石、尾歹)场。 3.2.6弃土(石、渣、灰、幵石、尾矿)场设畳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茬在河道、湖泊和建 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 开风口; 3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歼石、尼矿)結束后的土地利用。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 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4.3.12同上 3.2.7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車魚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时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 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 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投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童和爆破范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讷配土石方,减少取土(石)方、弃土(石、渣)方 和临时占地數星。 4.3.9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2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妾求。 3.2.7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4.3.10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范图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妥求的,应提出 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 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日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 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3.12 同上。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 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 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2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夫的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 许土壤流失星。 4.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明确建设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面于石、 尾矿)量。 4.3 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4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抚动后地表的物质组成、气免特 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 4.5.7预测单元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直结合地形图确定; 2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面积 4.3.2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6预测时段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测时段应分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 2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魚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动 地表时间;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朿后,不釆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 蚀强度自然恢角到扰动前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湿润区取2年,半湿润区职3年,干芋半干芋区取5年。 3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12个月为一年计;不足12个月,但达到一个雨(风) 李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李长度的,按占雨(风)李长度的比例计 算。 4.3.3 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5.5 土绒侵蚀模教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教等值线图等资料,结务实 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 2扰动后土壌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脸观测等方法确定。 4.3.4预测结果 根据本标准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标准第4.5.9条的相关要求。己 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査。 4.5.3 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恢复到原地貌土壤 侵蚀模敷以下时,不再计算。 W = 摩』叫7), 式中:W-土壤流失量(t); j-预测时段,卜12即指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两个时段; i?预测单元,i=l, 2, 3, ???, n-1, n; F”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面积(km3); M旷第j预测时段、第i預测单元的土壊侵蚀模数[i/(km‘ ? a)]; T厂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预测时段长(a)。 4.5.9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増土壤流夫童; 2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 4.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己 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8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下游和对工程本身可能造成的危 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 4.5.9同上 4.5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水土保持措施 5-1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4.4.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地训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国内,依据工程布局、施 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厲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 2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 2) 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相似; 3)根据项目的繫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为一级或多级;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 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 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 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 占地性质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 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朕性和系统性 5-2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条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 关规定。 4.6.2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 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 施有机结合 4.6.3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和第4.3.11条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 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经脸,布设防治措施; 2应注車表土资源保护; 3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若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止对■下游造成危害; 4应注車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 5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硬化面积; 6应注車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临时堆土、地表应及时防护。 4.3.10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1对主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 1对主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 补充完善意见; 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 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择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 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6.16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制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2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 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1:1000() 3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站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 比例不应小于1: 2000; 4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1: 2000; 5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直、类型、结构型式和工程童; 6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休单项工程的施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 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 5.3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 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上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 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4.6.16同上 4.6.4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造用条件,在各区内 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设应符合本标准第4A5条?第4.6.14 条的规定。在各类措施布设的基础上应进行典型措施布设,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E的规定。 4.6.5表土保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釆取表土剥离措施; 2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 3施工结朿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他或食耕区域;有剰余表土吋,应明确其利用 方向; 4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20cm的表土可不剥离,宜釆取铺垫等保护措施; 5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壬和堆存位瓮,以及铺垫保护表土的位 置.和面积。 4.6.6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弃土(石、 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 2弃土(石、 渣)场布I.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 3弃土(石、 渣)场布反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 4弃土(石、 渣)场布宜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布设拦渣堤或挡 渣墻; 5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宜、标准等级、结构、断面型式和 长度。 4.6.7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护坡、工程和植物相結合的综合护坡; 2对降水条件许可的低缓边坡,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 3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 施; 4对降水条件许可的高(或陡)边坡,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結合的襟合护坡措施; 5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位直、结构(植物配 直)、断面形式和措施面积。 4.6.8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工程建设破坏原地表水系和改变汇流方式的区域,应布设裁水沟、排洪渠 (沟)、排水沟、边沟、排水管以及与下游的顺接措施,将工程区域和阴边的地表径 流安全排导至下游自然沟道区域; 2应初步确定裁(排)水措施的位代、标准、結构、断面形式和长度。 4.6.9降水蓄渗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干旱缺水和城市地区的项目,应布设茜水池、渗井、渗沟、透水铺装、下凹 式緑地等措施,集凿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的径流; 2蓄水也容星应根据汇水、用水和排水情况确定; 3应初步确定苦水也、渗井、渗沟的位宜、结构和断面形式,下凹式绿地、透水 铺装的位枝、面积。 4.6.10 土地墊治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或开釆結束后,应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施工生产 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绿化区域及空闲地、矿山采掘迹地等进行土地終治; 2 土地終治措施的内容有场地清理、平整、覆土(含表土回覆)等; 4.6.14 4.6.14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4.6.14 4.6.14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3应初步确定土地整治的范图、面积; 4应明确終治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包括植树种草、复耕等。 4.6.11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项目占地范图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复耕占地外,造宜植物生长的区 域均应布设植物措施; 2植物品种应优先选择乡土树(草)种; 3办公生活区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宜釆用园林式绿化; 4干旱半干旱区,宜配参灌溉J普施; 5应初步确定布设乔、灌、草的位色、品种、面积或数量。 4.6.12临时措施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中应釆取临时防护措施。 2临时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苫盖措施;施工扰动区域应布设临时排水和 沉沙措施;相对固定的裸需场地宜布设临时铺垫或苫盖措施,裸■时间长的宜布设 临时植草措施。 3应初步确定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铺垫、临时植草等措施的位宜、形 式、敷至。 4.6.13防风固沙措施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易受风沙危害的区域应布设防风固沙措施; 2防风固沙措施主要包括沙障及其配套固沙植物、砾石或碎石压盖等; 3应初步确定沙障和砾石或碎石压盖形式、位直、教童以及配冬権物措施的品种、 面积或数壬。 GB 51018的规定,涉及弃渣场的应初步确定渣场等级。 5.4施工要求 按照本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4.6.16同上 4.6.15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方法应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各单项措施所采用的方法; 2施工进度安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明确与主体单项工程施工相对■应的进度安排; 2) 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 3) 施工场地应及时釆取防护措施,减少时间; 4) 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安排拦挡措施; 5) 植物措施应根据生物学特性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 6水土保持监测 6.1范围和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4.7.3条的规定编制 4.7.2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7.3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站束;各类项目妁应在施工 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6.2内容和方法 根据本标准第4.7.4条?第4.7.6条的规定编制 4.7.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石、料)、弃土(石、渣) ?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4.7.5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讷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大面积、长距离 的项目尚应增加遥感监测。 4.7.6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讷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取土(石、砂)量、弃土 (石、渣)面积、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扰动地表面积等至少每月调 查记录1次;施工进度、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讷查记录1次;水 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2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 在雨季降雨吋连续进行。 3风蚀童监测,应在风李连续进行。 6.3点位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7.7条的规定编制 4.7.7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每个监测区至少 布设1个监测点,长度超过10()km的监.测区每[00km宜增加2个监测点。 6.4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4.7.8条一第4.7.9条的规定编制 4.7.8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施和设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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