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评、自主验收的详细解答

发表时间:2024-01-05 22:00:58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下图:

  Q2:以前的企业没有办理完环评验收的,是需要补办环评还是直接按新环保法?

  答:根据南都报: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筑设计企业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有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除了行业性的检验收取规范外,十一后环保自主验收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明确了多种情况环保验收通不过):

  4、关于规范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答: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由此可见,仍有验收环节,而且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答: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代表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做环评是市场行为。简而言之,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组织环评不收费!

  而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升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