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24-03-27 01:27:18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2.持证单位应按考核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准备好。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考核的相应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

  3.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材料来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做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4.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考核部门审定后予以通告。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考核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合格者对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

  第十条 考核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考核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颁布后,新申请证书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附有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签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