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律知识问答(六)

发表时间:2024-03-29 04:25:03 来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主体。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机构。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既要对主体工程的设计报告进行水土保持论证,对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标准做出部署,还要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进行设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提出要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同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作为主体工程项目技术设计的组成部分,同建设项目主体设计一样,要求编制单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三是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主体工程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将引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措施布置的变化,因此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