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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遇绿灯 环保设施质量隐患被掩盖

发表时间:2024-01-25 16:13:01 来源:新闻中心

  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时,吴奕意识到,虚假诉讼比新冠病毒疫情的危害还要可怕。

  吴奕是北京五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环保”或者“买方”)法定代表人,这个编号为“(2020)京民申547号”的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证据资料显示,卖方为了规避违约延误和环保实施工程质量保障责任,串通买方工作人员伪造合同文本,进而提起虚假诉讼,漏洞百出的证据竟然一路绿灯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也直接对环保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假冒伪劣提供了庇护,对法治环境和自然环境都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2014年3月12日,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户”)就该公司“120吨转炉一次除尘系统”改造工程,与五一环保签订合同。

  该合同包括《设计及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总价385万元,含设计、制造、运输以及指导安装调试等一整套过程。

  五一环保当时因活太多做不过来,就按照惯例向业内采购,经人介绍,选中了北京布鲁斯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斯格”或者“卖方”)。

  五一环保与布鲁斯格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同版本的《设计及设备供货合同》(含《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

  其中合同价款载于《设计及设备供货合同》文本,在买方与卖方的合同文本中,将不同的品类分列在2份合同文本中,合同款额分别为218万元和82万元,总价300万元,其他内容和买方与用户的合同一样。约定交货时间为2014年5月1日。

  采访中发现,又冒出了2014年6月15日、6月28日分别签订的两份类似合同(以下简称“6.15文本”、“6.28文本”)。

  其中,“6.15文本”上批注有“仅仅作为帮助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使用”,不实际履行,因此,该文本在后来的诉讼中并没有作为证据使用。

  “6.28文本”与“3.12文本”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3.12文本”上有“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等,而“6.28文本”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这被认为是该合同文本造假的动机;二是“6.28文本”没有《技术协议》,这在业内,属于众所周知的虚假协议。

  由于卖方是公司开张“第一单”,因而交货时间就延误了,直到同年6月18日才将货物送到,延迟了48天。

  按照惯例,若能够保障质量,延误时间的违约责任是可以协商免除的。问题是该公司产品质量实在不争气,纵然用户企业通融,但没能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用户企业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的《验收证书》载明,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关于环保标准待验收。

  同年12月17日,经寿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气排放不能达标。于是,该用户企业要求五一环保帮助整改,五一环保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重新做了整改。

  根据布鲁斯格实际供货的情况,双方按照合同核算的价款为180万元,五一环保分三次给卖方付清了此款。

  该除尘设备像个病秧子一样,自2014年6月20日竣工至今,经环保部门多次检测,每次检测均不合格,除尘不能达标,致使该公司反复整改,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五一环保因此被鲁丽钢铁索赔100万元。

  但是,在卖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竟赫然出现了标示为2014年8月10日,盖有买方公章的“验收报告”。

  这份带着卖方布鲁斯格公司LOGO的《验收报告》声称,2014年8月10日,经对转炉进行热试,取得了一次性成功,设备正常运行状况良好。

  吴奕说,这个时间段,是五一环保的人员和山东鲁丽钢铁的人员在联手“擦”,根本不可能有见到布鲁斯格公司人员在调试整改。

  另据介绍,任何工程验收证明都必须是由验收人员现场签字,然后才可能盖单位公章,而绝不也许会出现没有人签字,却孤零零地盖个公章的事儿,这是其一。

  其二,用户是鲁丽钢铁公司,正常的验收只需要由用户验收即可,充其量买方拿到验收证书给卖方一个复印件就行了,根本就用不着由买方再出具一个毫无意义的验收报告。

  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个盖着五一环保企业公章的《验收报告》是假的。在五一环保方面坚决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却采信了该证据。

  布鲁斯格见工程做砸了,就通过这几年的暗中运作,把五一环保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挖了过去,从而很便利地炮制出虚假合同文本和虚假验收证书。如今,原本在五一环保的几名技术骨干和业务人员,被布鲁斯格收罗旗下。

  2018年3月,卖方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3月12日和6月28日,与买方签订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买方支付了180万元尚欠120万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该120万元欠款并违约金近十四万元。

  买方鉴于根本就没发生“6.28文本”的合同交易,认为受到诈骗,于是立即报警,警方派员赴用户企业调查,证实涉案各方只有3月12日签订的一单合同,无另外的交易发生。

  买方将警方的调查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同时从九个方面陈述卖方以虚假证据诉讼,所举证的合同未真实成立、未实际履行。

  其中最明显的是,由卖方所举证据,就足以否决其自己证据的真实性,例如《验收证书》显示竣工日期是2014年6月20日,怎会是出现2014年6月28日的《设计及设备供货合同》?这在业内是绝对不也许会出现的事儿。

  如果是事后补签合同追认已经履行的合同,那也一定会在文本里陈述清楚“补签”或者“追认”,否则任何一个会计师都可以在审计时认定其造假。

  而该合同文本没有一点补签和追认的表述,也无另外的旁证相佐证,从民事诉讼证据意义讲,应该认定原告方的举证不能成立。

  可是,一审法院竟然无视明显的虚假诉讼嫌疑,在原告方明显举证不实的情况下,认定“6.28文本合同”为“补签”,进而判决支持了布鲁斯格的主要诉讼请求。

  五一环保不服,在上诉状中以四个方面陈述此案涉嫌虚假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2019年5月29日,上诉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一环保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个正文简短的裁定书里提到,“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让吴奕和代理律师都感到无比魔幻,明明是布鲁斯格举证不能,却得到了判决支持。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俊侠律师说,环保设施质量上的问题事关重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错误,而且涉嫌庇护虚假诉讼,更重要的是,这也直接庇护了环保工程中的假冒伪劣,对法治环境和自然环境都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