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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3〕51号)

发表时间:2024-03-23 19:35:56 来源:新闻中心

  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你养殖场上传的验收备案材料存在验收监测数据不合理的问题线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正在开展生猪养殖活动。经进一步调查,你养殖场于2022年9月7日-8日进行验收监测,养殖场处于空栏状态(存栏量为0),但验收监测报告中生产工况记载为“实际存栏量4500头,工况为100%”,生产工况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的规定,你养殖场在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仍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属于验收结论错误的弄虚作假情形,构成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7月26日、8月28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和复查情况);

  (二)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相关设施布局情况和污水走向情况);

  (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6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你养殖场现场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2日、9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养殖场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7月26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相关主体资格);

  (六)广西桂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广西桂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广西桂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主体资格);

  (七)梁健恒、梁梓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梁健恒2023年7月26日提供,证明梁健恒身份信息;梁梓健2023年9月22日提供,证明梁梓健身份信息);

  (八)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使用“桂牧通”系统管理养殖场购买生猪和销售生猪手机信息截图2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2022年7月底至8月9日生猪出栏,同年10月才购入猪仔养殖);

  (九)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提供的粪便暂存间施工期的照片(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2022年10月9日粪便暂存间尚未建成);

  (十)《关于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1〕115号)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已取得环评批复手续);

  (十一)《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

  (十二)《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描述的相关情况及作出的验收结论);

  (十三)《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封面、P59-65)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验收报告中所记录的验收监测结果相关联的内容);

  (十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应急预案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GQHB-HPYS20220824-01)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2022年8月委托广西桂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十五)《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18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8月8日提取,证明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责令改正并依法送达);

  (十六)《关于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责改情况汇报》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17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2023年8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已重新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十八)“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1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在验收系统发现南宁市武鸣区梁健恒养殖场问题线索);

  (十九)《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南宁市查处情况一览表》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日提取,证明该养殖场曾被群众投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度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3〕6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一是未对旁边的环境或居民财产造成实际伤害;二是猪场经营困难,处在亏损状态;三是以后加强学习法律和法规,严格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是近年来国家要求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压实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验收主体责任,充分保障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生即损害了验收制度的严肃性,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同时,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罚款设置起点高,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二是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你单位真实的情况,同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法律法规,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内容及验收结论1个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裁量等级取值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取值2;(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经营户,裁量等级取值-2;(5)产业体系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取值-2。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为211952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理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线)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单位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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