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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双随机”抽查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1-05 09:46:40 来源:新闻中心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双随机”抽查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督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双随机”抽查的通知》(赣水水保字〔2021〕14号)要求,省水利厅联合市、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于2021年8月对吉安天湖山风电场工程、江西省信江八字嘴航电枢纽工程、新建衡茶吉铁路井冈山至衡阳段、新余电网220千伏网架优化工程、江西省天然气管网工程于都-宁都-广昌-南丰段等3条支线项目、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瑞昌-九江-景德镇段及CNG加气母站、沈海高速莆田至炎陵联络线广昌至吉安段新建工程、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580mm薄板工程、新建衡茶吉铁路井冈山至衡阳段等8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现将吉安天湖山风电场工程等8个项目检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检查意见全方面开展整改,并于2022年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水利厅及省水利技术中心。同时,市、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属地管理责任,对生产建设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对拒不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我厅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挂牌督办或报水利部挂牌督办;同时,纳入“两单”(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行信用监管、联合惩戒。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道路排水沟淤塞严重,部分路段未设置排水沟、沉砂池、穿路涵管、消能跌水等措施;上边坡植被复绿效果差,区域未采取苫布覆盖等措施;部分下边坡拦挡、覆盖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风机平台缺少排水沟、沉砂池、边坡拦挡、覆盖等措施;部分临时弃土(渣)场未采取平整、拦挡、覆盖等措施。

  2.该项目主体工程更换装备设施后于2021年6月完工,为开展竣工验收。截止至2021年8月11日,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责令该项目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及时报备省水利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沿河边弃土场拦挡措施不到位;搅拌站入口处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堵塞情况;部分河道防护边坡植物措施不完善。

  2.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不规范。未全面提供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质量评定等监理过程资料。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该工程于2021年4月主体工程完工,未开展竣工验收。截止至2021年8月12日,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责令该工程依法依规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及时报备省水利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水土保持措施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管道作业带穿越丘陵开挖面临时拦挡、临时覆盖、排水沟等措施不完善;项目场站临时拦挡、临时覆盖、排水沟等措施不完善。

  2.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不规范。未全面提供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质量评定等监理过程资料。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该项目于2010年8月投入运行使用,截止至2021年8月10日,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鉴于该项目于2011年3月1日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前投入运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责令该项目在2022年1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及时报备省水利厅。

  江西省水利厅、吉安市水利局、青原区水利局、永丰县水利局、吉水县水利局、泰和县水利局

  1.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项目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等同意后,新增弃土场2处(桩号JK14+700,占地0.9公顷,堆高9.1米;桩号JK17+300,占地0.4公顷,堆高9.4米),但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

  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桩号K18+660取土场边坡侵蚀沟较严重,植被恢复不理想;桩号K82+900取土场部分纵向排水沟底板存在冲毁现象;桩号K116+900弃土场左侧边坡存在侵蚀沟较多,桩号K85+800弃土场左侧植被恢复不理想;主体工程JK14、JK17处边坡塌方处存在部分苫布覆盖、排水沟、拦挡等措施不到位。

  3.该项目于2019年1月通车试运行,未开展竣工验收。截止至2021年8月10日,该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1.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根据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可在征得地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责令2022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

  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3.责令在2022年2月底前作出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承诺,并及时将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省水利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项目于2011年6月投入运行使用,未开展竣工验收。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该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责令该项目作出在2022年2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承诺,并及时将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省水利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按《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