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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3-12-17 04:35:17 来源:新闻中心

  市政府决定对2017年11月13日公布、2018年12月27日修正的《辽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

  四、将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相关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从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全市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五通一平”之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开发区内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七、将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保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建设生产类项目应当在建设期完成后工程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限到期后,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无须再次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须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九、将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监督、监测、科研、治理和宣传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