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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检测: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24-02-06 01:02:58 来源:服务项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检测”、“公司”、“申请人”)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或“本次申请”或“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申请有关规定法律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申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做了核查验证,对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及重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定估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定估计、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申请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一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申请人如下保证,即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湖北省高创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 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944号《湖北交投智 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5 月 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023年 7月 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所涉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2023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名,代表股份 1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经投票表决,会议就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该次董事会议决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 26号湖北国展中心广场 B4地块 东塔栋 19层-20层

  工程质检技术服务;公路桥隧健康监测、诊断与养护;工程质检 新材料、新产品研制;工程管理服务;环境治理、环保咨询;质 检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与智能处理;质检大数据产品研 发、技术服务;计量检定、校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现行《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交投集团、科技公司、高开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公司的设立”),公司于 2016年 9月 28日取得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000MA48BNY6XM的《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设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达两年以上。

  维护及环境与水资源保护咨询等业务。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主要是做以上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没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明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5月的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分别是531,896,004.24元、428,243,332.90元、126,119,558.78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分别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100%、100%、100%。

  3.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费用支出等持续营运记录;同时依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建立完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存在瑕疵,但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前述程序瑕疵情形已补正,未影响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行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

  根据公司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冻结、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亦未被司法机关等有权主管部门采取禁止或限制转让措施,公司的股权明晰。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清晰,且自公司设立至今未发生过股票转让行为,亦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内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或违法行为发生于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2016年 8月 15日,交投集团召开专题办公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交投集团综合办公室于 2016年 8月 18日印发的《关于组建智能检测公司和成立物流集团实施方案的专题会议纪要》([2016]第 28号),专题办公会会议同意《关于组建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由交投集团、科技公司与高开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智能检测,注册资本为 1亿元,股本为 1亿股,各发起人以高路监理、检测中心、监理中心和协诚环保分红后的净资产和现金出资。交投集团持股 51.00%、科技公司持股 33.50%、高开公司持股 15.50%。

  2016年 9月 6日,交投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交投集团综合办公室于 2016年 9月 18日印发的《关于研究宜昌投资公司投资宜昌伍家岗长乐大厦项目等事宜的会议纪要》([2016]第 31号),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研究组建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原则同意按照规范程序组建智能检测。

  2016年 9月 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6]14160号”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年 5月 31日,高路监理的所有者权益为 25,480,327.41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78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5月 31日,高路监理的净资产调减 2,115,468.74元,调减后的净资产为 23,364,858.67元,其中,高路监理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净值为 810,776.46元。

  2017年 2月 2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出具“XYZH/2017WHA10471”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高路监理的所有者权益为 14,058,021.17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77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高路监理的净资产调增 191,396.99元,调增后的净资产为 14,249,418.16元,其中,高路监理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净值为 794,095.74元。

  2016年 9月 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6]13842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6年 5月 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截至 2016年 5月 31日监理中心净资产为 93,676,603.85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75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5月 31日,监理中心的净资产调增 477,067.55元,调整后的净资产为 94,153,671.40元,其中,监理中心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净值为 345,908.48元。

  2017年 2月 2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出具“XYZH/2017WHA10468”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6年 9月 30日为基准日对监理中心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监理中心的所有者权益为 37,991,682.49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76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监理中心的净资产调增 204,704.29元,调整后的净资产为 38,196,386.78元,其中,监理中心存在产权瑕疵的资产净值为 302,972.27元。

  2016年 9月 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6]14174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6年 5月 31日为基准日对协诚环保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6年 5月 31日,协诚环保的所有者权益为 12,908,231.24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81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5月 31日,协诚环保的净资产调减 102,908.01元,调减后的净资产为 12,805,323.23元。

  2017年 2月 20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出具“XYZH/2017WHA10470”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 2016年 9月 30日为基准日对协诚环保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协诚环保的所有者权益为 13,674,070.37元。

  2022年 12月 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579号”《复核报告》,经复核,截至 2016年 9月 30日,协诚环保的净资产调减 259,623.51元,调减后的净资产为 13,414,446.86元。

  根据上述评估及复核审计结果,高路监理、监理中心、协诚环保及检测中心净资产评估结果均高于其净资产审计值,就净资产审计值低于出资股权作价的部分,相关股东已经以现金方式补足,且各股东已在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对以容诚复核审计结果确定各股东实际出资的事项进行了确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此,交投集团已出具《关于智能检测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的说明函》确认“对智能检测及子公司历史沿革情况中需要明确的事项及已经整改的事项,其相关的股权变动及其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各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结果合法有效”。

  故该次非货币资产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且该次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评估值不低于经审计净资产值,就净资产审计值低于出资作价部分,相关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补足,各股东确认,各股东对前述出资方式及出资结果不存在争议纠纷。未及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虽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潜在纠纷。且智能检测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均为国有全资公司,经交投集团确认,相关非货币出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发起人协议》、申请人工商登记文件、《出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1895号)以及移交工作备忘录等,申请人的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智能检测已于 2022年 12月 28日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智能检测公司出资时点确认的议案》,各股东一致确认系以 2016年 5月 31日的四家出资子公司的净资产审计值确定各股东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日期为 2016年 9月 30日;并一致同意按照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复核结果确认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

  交投集团初始实际以现金出资 74,559,675.00元,股权出资 3,163,054.76元,未出资到位金额为 738,809.15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复核后,交投集团于 2023年 2月 24日将 695,744.83元存入智能检测指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桥村支行 9账号内,其中,代高开公司缴纳0.01元。

  就股权出资部分,2016年 10月 25日,交投集团与智能检测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投集团同意将持有的高路监理 22.50%股权(即 229.5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智能检测。2016年 10月 25日,高路监理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前述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科技公司持有的监理中心及协诚环保股权作价金额合计为 51,665,752.86元,初始实际出资金额为 51,538,461.54元,已以现金支付科技公司差额 127,291.32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复核后,科技公司于 2022年 12月 31日将 357.900.00元存入智能检测指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桥村支行 9账号内,智能检测于 2023年 2月 27日将科技公司多缴出资款项 302,980.78元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墩支

  3624账户退回至科技公司。就股权出资部分,2016年 10月 24日,科技公司与智能检测签署《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 湖北省协诚交通环保有限公司整体移交工作备忘录》,约定科技公司自 2016年 9月 30日起,将

  2016年 11月 4日,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同)出具《关于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资产整体划转至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将监理中心资产整体划转给智能检测,并将监理中心改组为智能检测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 1月,监理中心经主管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为智能检测全资企业。

  高开公司初始实际股权出资金额为 18,332,799.81元,未出资到位金额为5,513,353.90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复核后,高开公司将补缴出资 2,526,686.19元和瑕疵资产现金置换金额 2,816,941.44元,共计现金出资 5,343,627.63元,于 2023年 2月 28日存入智能检测指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铁桥村支行 9账号内,另由交投集团于 2023年 2月 24日代缴 0.01 元。就股权出资部分,2016年 10月 24日,高开公司与智能检测签署《湖北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湖北高路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整体移交工作备忘录》,约定高开公司自 2016年 9月 30日起,将检测中心、高路监理的固定资产、人事以及财务、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等责任移交给智能检测。

  针对股东交投集团、科技公司、高开公司实缴公司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规范措施,公司未获取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确认文件,但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于 2023年 8月出具《关于智能检测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的说明函》确认“对智能检测及子公司历史沿革情况中需要明确的事项及已经整改的事项,其相关的股权变动及其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各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结果合法有效”。

  交投集团作为智能检测的控股股东,针对智能检测非货币出资及置换等出具《说明函》认可智能检测非货币资产出资及置换的合法合规性,确认其未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为: 根据 2010年湖北省政府出具的《湖北省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政发[2010]42号),省交司为省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主体,省交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行使自主经营权。(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曾用名。)

  根据智能检测设立时交投集团有效的公司章程(2015年)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总经理根据出资人国资委的授权,在省政府确定的公司功能定位和投资重点的范围内,经交投集团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审议批准以下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额不超过 5亿元(包括 5亿元)。据此,智能检测成立时投资额为 1亿元,属于交投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权限范围。

  2023年 8月,交投集团针对智能检测上述历史沿革瑕疵及处理方式出具了说明函,确认智能检测历史沿革情况中需要明确的事项及已经整改的事项,未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各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智能检测作为交投集团的子公司,交投集团有权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自主运营智能检测;针对智能检测设立时的出资瑕疵,智能检测已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弥补。交投集团作为有权运营单位对智能检测历史沿革瑕疵及处理方式作出确认即可。

  如前文所述,该次非货币性资产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且该次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值不低于经审计净资产值,就净资产审计值低于出资作价部分,相关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补足,各股东确认,各股东对前述出资方式及出资结果不存在争议纠纷。未及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虽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潜在纠纷。且智能检测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均为国有全资公司,经交投集团确认,相关非货币出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除已在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二)不动产情况”披露的瑕疵外,公司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他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经查阅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与任免,不存在超越申请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根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职能部门职责》等说明文件、银行账户开户清单、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公司出具的其他书面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公司办公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

  经查阅公司自设立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申请人办公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公司已依据《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总经理领导的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行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全部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全体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资格。

  全省公路、铁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 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公路、桥 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营管理;智能 交通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咨询;资产经营及管理;金融、股 权投资及企业并购;项目代建代管;土地综合开发;风险投资; 国际经济及技术合作(需审批方可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交投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推广;计算 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数据采集、存 储、开发、处理及销售服务;网络工程、机场、港口及公路机电 工程、通信工程、节能环保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 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 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维护和技术咨询;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 射装置)、照明器材、办公智能化设备与材料、施工设备与材 料、网络设备与材料、机电设备与材料、电力设备与材料的开 发、咨询和销售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自有房屋 租赁;物业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对通信与网络设施的投资、建 设、维护、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科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技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 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公 路管理与养护;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 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 作业除外);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非急救转运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设施维修;承接总公司 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新材料技术 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 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金 属制品研发;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新 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 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 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 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 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交通及公共 管理用标牌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砌块销 售;停车场服务;电子过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农 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 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房屋拆迁服务;花卉种 植;园艺产品种植;竹种植;树木种植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高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开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公司各股东现均为其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公司股份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争议。

  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投集团直接持有申请人 51%的股份,通过科技公司、高开公司分别间接持有申请人 33.5%、15.5%的股份,系申请人的第一大股东和控制股权的人。报告期内,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未发生变化。

  1. 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发起人具备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且均具有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和持股的资格。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为 3名,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均系依法存续的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的股东并对公司出资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