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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1-04 21:24:46 来源:行业新闻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