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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4-03-09 02:27:36 来源:行业新闻

  自1997年我市全方面开展城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以来,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2.29km2,采石场由原来的600多家关闭至目前55家,城市生态景观得到一定改善。但近年来,违法动土、乱采乱挖、毁林种果现象屡禁不止,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呈扩张之势,生态环境仍然遭到破坏。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以下决定:

  (一)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一定要长时间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建设国际化高品位生态城市的内在要求,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二)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要从党中央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来进一步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切实做好水土资源和ECO保护工作,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我市现代化生态城市目标,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各新闻媒体和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重要性的宣传,逐步的提升各级领导和全民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

  (一)基础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市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城市发展规划和所有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都要从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景观等方面来认真分析研究,按生态型的山水园林城市模式进行城市开发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要与城市景观格局相协调,把城市背景山体的生态景观改善作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并通过立法予以严格监管和保护。要加强采石取土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山体缺口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用地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快治理,进行乔、灌、草、藤立体混交的生态绿化,形成近自然的植物群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切实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有计划地按针叶林、阔叶林、乔灌木混交的模式完成现有林相的改造。

  1.2006年底前完成现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2050年)的修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区域性和片区开发规划及开发建设性的专业规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列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专章内容。

  3.对全市采石取土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取土等山体缺口和违法动土项目,要尽快做全面清理,在2—3年内完成整治复绿,使我市生态景观有明显改善。

  4.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使违法开发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止,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危害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全市每年动态面积控制在25平方公里以内并逐年减少。

  5.到2006年底,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环保、规划部门完成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划转手续;到2010年底,完成全市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保护林建设,使库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

  (一)建立健全监督监测机构。市、区水务部门要逐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研究市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总站的设置和组建工作。各区政府对区水土保持监测监督分站的设置和组建工作也要尽快研究。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水土保持规划安排预防监督工作经费,确保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长期有效运作。(二)依法对水土保持“三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实行重点防治。2006年底前,市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确定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已建成区以外的可建设用地区域确定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开发待建地、违法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采石迹地、边坡等确定为重点治理区,依法实行重点防治。

  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按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林业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毁林种果行为,使保护区不被占用或破坏;国土部门要严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的采石取土行为。公路、铁路、水工程及管线等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在立项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在重点监督区从事开发建设或采矿等项目,必须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要结合地质灾害点的治理,对重点治理区按业主负责治理的原则,督促业主单位按照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凡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水务工程、电力工程等)、区域性开发、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方能动工,主体工程须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市、区水务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土保持监管职责,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或水土保持敏感项目,市水务部门要组织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把审批及竣工验收关,确保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要依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的行政许可制度,切实把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基建审批程序。对凡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经水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市法制部门要会同市水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2005年底前完成草拟适用全市的《深圳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法律保障。(二)加大采石取土整治的监管力度。要坚决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逐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59号)。国土部门对不同类型的采石场实施分类整治及管理。对拟保留的石场,必须先经市水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后,市国土部门方可核发采矿许可证。

  对2002年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全市较大业主单位签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山体缺口目标责任书》中的100处重点治理点,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方案,加快完成整治任务。

  (三)理顺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法制、水务、城管部门研究理顺水土保持执法机制,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查处效率。

  (一)抓紧开展采石取土专项整治。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完成对全市采石取土场(包括装有生产线的石料加工点)的全面整顿清理工作。全市现有采石取土清理整治复绿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二)做好对12个石料限采区的规范监管。对限采区内的采石场的采矿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如因历史原因需按协议出让的,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国土部门作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收益,纳入国土基金管理,用于矿场专项整治复绿的投入。对采矿用地要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由国土部门配合两区政府抓紧办理转地补偿手续。

  (三)加快对整治复绿石场的治理。对确定由原开采人整治的采石场,原开采人应与市国土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签订整治复绿协议。不能按要求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或未按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治理复绿任务的全面进行清场处理;原批准整治复绿的采石场期限超过2006年底的,期限须调整到2006年底。采矿权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清场后的废弃迹地、政府决定提前关闭或作为石场群综合整治的采石场,由所在区政府和国土部门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以土地补偿实施整治的,由区政府组织核算治理和土地开发成本,并依此提出补偿土地方案;以开发经营补偿实施整治的,由开发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治理与开发;提前关闭的采石场,由市国土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有关程序依法与采矿权人协商补偿事宜,妥善处理。

  (五)严格实施采石取土许可。严禁未获许可非法利用取土及场平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石料进行加工和销售。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水务等部门,根据填海规划、开山造地和城市生态景观要求,于2005年底前完成《深圳市填海采石取土及其整治规划》,并对现有影响城市景观的采石取土区的土石方实行统一调配。在2007年底前城区建设需采石取土的,须由规划部门分别指定到安托山片区、留仙洞片区、芙蓉尾山、机场下角山、赤华超、石乖山、宝城67—68区、盐田港陆域基地进行采石取土,力争2年内完成上述片区夷平整治工作。今后可视需要集中在宝安、龙岗两区规划3—5个不影响景观的采石取土区集中进行采石取土,期限控制在2—3年,并要制订相应的开采治理监管措施。

  (一)水土保持经费要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水土保持专项经费要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历史遗留的废弃采石取土区和地,治理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种植水源保护林以及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责任单位也要按水务部门批准的防治方案,落实所需治理经费。由政府出资整治或补偿的采石场,所需资金由国土基金列支:其中,特区内全部在国土基金列支,特区外由市、区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二)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市水务部门要对全市未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彻底清查,责令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敦促各开发建筑设计企业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山体缺口及开发建设等水土流失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在2007年底以前要全面完成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及城区敏感点的山体缺口和开发流失区的治理。市水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尽快完成水源保护林建设可行性研究,全方面推进水源保护林建设,为我市饮用水源的安全提供生态保障。 http;//

  (三)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技含量。市水务部门要逐步抓好山体缺口治理的技术创新,加大试验研究投入,鼓励创新企业不断推广生态治理研究成果,提高我市防治水土流失的技术水平,加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区建设。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体系研究和监测信息化建设,促进水土保持的技术创新和监测手段现代化。要通过加强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吸收和消化国内外水土保持的先进的技术,促进城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一)建立政府领导干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目标考核制。我市各级政府要格外的重视城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建立和落实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考核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市政府将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作为各区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任期内的一项重要指标来考核。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接受社会监督。(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做好各行业的水土保持工作。凡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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