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 项目不得投产

发表时间:2024-01-05 21:57:55 来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城市晚报讯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逐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坚决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的行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意见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另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做跟踪检查,察觉缺陷立即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记者 李明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