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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流程及参照依据

发表时间:2023-11-05 09:46:51 来源:新闻中心

  为了比较直观了解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流程及参照依据我们的角度来看一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行自主验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实施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应在“五通一平”完成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按照区域、时段等分阶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第四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成立验收组,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的,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成立验收组,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五条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

  第七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执行。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及专家组成,专家中至少有一名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并签署意见,验收组长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查阅内容参照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验收组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的验收组成员同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3)。

  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第九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上级管理单位网站、行业网站、项目属地政府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第十条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核查工作由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核查组织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自主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对核查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并列出问题清单。

  第十五条核查中应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核查基础性、技术性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组织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技术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合惩戒。

  我司蓝澄星月致力于水资源开发技术咨询、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论证、防洪评价、生态红线论证,是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专业国家级高新企业。